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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存在明显笔误,是否依然以大写为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雷锋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环节进行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小写部分写为328万元,大写部分写为叁佰贰拾捌元,工作人员如实唱标。唱标完毕后,工作人员依照开标程序,询问各投标人的投标代表是否对唱标内容存在异议,A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对唱标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报价实为小写数字显示的328万元,大写部分少写一个万字,属于笔误,请求更正笔误。随后其投标代表在《开标记录确认表》中的说明事项一栏注明“现场唱标报价应为328万元,大写部分笔误少写了个万字”,并签名。开标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记录确认表》等材料全部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将A供应商更正报价笔误的情况向评标委员会做了说明。评标委员会经查阅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认其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汇总后的总价确为328万元,与开标一览表的小写部分吻合,开标一览表的大写部分确为笔误,可以予以更正。因此,评标委员会接受了其更正并在评标报告上对这一环节做出说明并予记录。经评审,A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接受其报价修正违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开标一览表报价大小写虽然不一致,但是其投标文件中单价汇总结果与开标一览表小写金额完全吻合,足以说明其开标一览表报价大写金额明显属于笔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按照其真实的投标金额认定,不应当按照开标一览表的大写金额认定其报价,该明显笔误应当允许更正。遂答复B供应商质疑不成立。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B供应商提起投诉。监管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招标文件也有相同的内容规定。因此,根据以上规定,A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报价和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应当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开标一览表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因此其报价应当按328元认定。评标委员会接受A供应商的报价修正违规。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单价汇总后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的小写金额一致,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明显属于笔误,是否必须以开标一览表的大写金额为准?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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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中的“不一致”是指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结果,不应当包含明显笔误或者小数点错位等情形,因此,该条款才在各种“不一致”之外,在第三项专门规定“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如何修正的情况”。本案例中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总价大写少一个万字,类似于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小数点错位的情形,因此应当按照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以投标文件单价为准,修改开标一览表的总价,这样才是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符合客观事实以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机械地按照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修正,那么,当A供应商以328元中标后,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将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非常荒唐的后果,显然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建议在招标文件中重申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一项规定——明显笔误除外。有了这样的规定,投标人再有类似笔误,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作者:张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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